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实行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使学院的行政议事和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更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性质
院长办公会议是由院长(特殊情况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的研究和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工作的会议。会议讨论的议题在与会正式成员和列席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二、参会人员
院长办公会参会人员为学院院长、副院长、党委书记,院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与议题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院长办公会。
三、议事范围
1、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2、组织实施学院党委会的有关决议事项。
3、讨论提出学院办学方针和指导思想。
4、讨论提出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及重大改革方案;机构设置及定编方案。
5、讨论提出学科建设和专业调整、师资队伍建设、人事调动和职称评定、招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国际合作交流、资产管理和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方案。
6、讨论提出财务预、决算方案,讨论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维修等工程方案。
7、讨论并决定学院日常工作中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活动或计划。
8、讨论提出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9、讨论提出师生员工的奖惩。
10、研究处理必须由院长办公会处理的其它工作和突发事件。
11、院长认为需要讨论决定和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问题。
四、议事制度
1、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院长办公会议程由院长委托院长办公室主任安排。院长办公室主任在办公会召开的前一周,向各位副院长征集拟讨论研究的议题或事项,呈院长审定,并由院长办公室通知与会人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或文件,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方案或提出明确意见与解决方法。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议题,要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
4、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均须附有说明材料或论证材料,形成电子文档,在院长办公会前三天送达院长办公室,并由院长办公室通过NOA电子办公系统,送给与会人员提前审阅,会上不再宣读该材料或文件。
5、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或事项,要按事先所确定的时间进行,会议进行中,对准备不充分和久议不决的议题,可由主持人决定中止讨论。
6、院长办公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各有关单位对院长办公会所作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情况及结果,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上报院长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受院长委托,负有督办、催办的责任,学院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工作。
7、如院长、副院长和党委书记等参会人员因故缺席办公会时,院长办公室主任要在会后将办公会上讨论和决定的议题情况向缺席人员汇报。
五、有关要求
1、院长办公会实行保密原则。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讨论的议题要严守秘密。
2、每次院长办公会议要做好记录,由院长办公室秘书承担此项工作。会议记录要分类存档,妥善保管,便于查阅和使用。
六、附则
本规则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4日党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2001年制定的《吉林艺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