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正确使用和管理学院各级各类印章,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和法律效力
1、学院印章
学院印章指党委和行政印章。党委印章名称为“中共吉林艺术学院委员会”,代表党委的权力、凭信和职责;行政印章名称为“吉林艺术学院”,代表学院的法定名称、权力、凭信和职责。
2、各单位、各部门印章
各单位、各部门印章指行政印章和党务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和法律效力。
3、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人事专用章”“就业中心专用章”“房产专用章”、“资产管理处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4、领导名章
学院领导名章指院长名章和主管财务院长名章。院长的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管财务领导的名章在财务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
二、印章的管理
1、学院授权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院办”)指定专人(文书)管理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包括钢印)、学院领导名章。
2、各单位、各部门要指派专人保管印章,党政一把手是监印人,对本单位、本部门印章的使用负责。印章保管人、监印人名单要报党院办备案。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不得在涉及法律效力的文本上使用。
3、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盖印的印迹要端正清晰,并要留下相应文本存档。
4、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密,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放回保密处。
三、印章的使用原则和审批程序
1、印章的使用原则
①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凡涉外发生法律效力重大事项、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或文本,需经学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②法人代表签字原则:院长是法人代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原则上由院长代表学院签字;
③法人代表委托原则:特殊情况,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相关人代表学院签字需签署委托授权书;
④主管领导签字原则: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需加盖公章的文本,由主管领导签字。
2、印章使用的审批程序
①各单位、各部门使用学院印章时,须先到党院办申领《用印审批表》,经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用印审批表》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单位、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
②以学院党委和行政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经学院领导签发、党院办负责人核稿后,方可用印。
四、印章的刻制、启用与注销
1、学院党委、行政印章及各单位印章的刻制由党院办统一负责审批,由专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专门机构刻制。
2、新刻制的印章须由党院办验印登记并下发关于印章启用通知后方能启用。
3、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的单位公章,应及时交回党院办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五、附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学院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本规定授权党院办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