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审计工作,明确审计任务、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任务
l、对教育事业费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
2、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审计。
3、对一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结算进行审计,一万元以下基建项目结算进行抽查审计,二十万元以上基建项目结算,纪监审办公室审核后,招标审计。
4、对五千元以上的大宗物品采购报价进行监督审计。
5、对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6、对各部门承担经济责任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离任后进行审计。
7、完成上级或学院领导交办其他审计事项。
二、工作权限
l、对学院财务、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等行使审计监督权限。
2、开展审计工作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3、审计部门在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等有关资料和资产。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采取封存帐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的,有权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经过审计,认为不合理的大宗物品采购和基建工程决算等有关经费,有权建议财务部门不支付款项。
三、工作程序
l、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审计人员通过核查会计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提取证明材料。
3、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通过整改通知单提出改进意见。
4、审计终结,审计部门要做出审计报告。
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有异议时,以书面形式,在二十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