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计划执行
1、招生计划确定后,录取时严格按此执行。
2、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对个别生源不足的研究方向,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划调剂。
二、录取原则
1、根据教育部公布的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名单,复试比例120%左右。
2、录取时,按总成绩排序,将初试成绩的50%和专业复试成绩的50%相加作为考生总成绩排序。复试主科成绩低于60分、复试总成绩低于108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三、破格录取
在学院招生计划未完成情况下,对于特殊专业,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的考生,由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提出破格标准,拟定名单报党委会,经省招生办批准,方可录取。
四、附则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上级招生部门有新规定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