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立项
1、国家级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科学部)项目、文化部艺术研究项目、教育部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规划)项目。
2、部省级项目
国家各部(委)科研主管司(局)科研规划项目、吉林省教育厅科研规划项目、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科技厅项目、社科院项目、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
3、市、院级项目
吉林省各地级市科研规划项目及被学院学术委员会确立的院级项目。
二、经费来源
1、国家基金委及有关部委以基金、补助或财政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按着1:1的比例,提供相应的经费或设备资助。
2、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以基金、补助或财政拨款等方式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学院按1:1的比例,提供相应的经费或设备资助。
3、省级和国家级自筹经费的项目:由学院提供经费资助2000——8000元。属于学院已提供经费资助的院级项目,在发放此经费时,扣除学院已资助的经费。 4、院级项目:由学院提供经费资助1000-5000元。
三、经费使用
1、资料费、复印费、印刷费等;
2、项目调研、有关学术会议以及旅差费等;
3、邀请校外学者来校进行科研、学术活动的报酬与费用;
4、项目结题专家评审费;
5、项目奖励费用。
四、经费审批
1、凡我院教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学院财务处进行专项管理,由财务处发放经费使用记录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报销科研经费时需带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分别进行登记。
2、学院提供配套经费资助后,按国家规定对国家、省、厅级课题按课题总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用于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支出。
3、院级和省级及国家级的自筹经费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学院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支付;省级和国家级经费资助的项目,当上级资助经费下达后,上级资助经费连同学院配套经费一起,一次核定,分三次支付。项目负责人持有效报销凭证,经科研处负责人、科研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课题在结项前必须保留项目总经费的30%,待结项后方可报销余额。
4.不能按时完成的科研项目(延期半年后),对课题经费总额实行每年按20%的比例扣除。
5、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和科研项目无关的各种支出。科研处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