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院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不断增加,涉外人员逐年增多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涉外保密工作,确保在国际合作交流活动中严守国家机密,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做如下规定:
一、全院的涉外保密工作,在院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具体负责。
二、做好保密涉外的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涉外人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无密可保的麻痹思想,增强保密的自觉性。在同外国人接触时,注意内外有别,切忌只讲友好,不讲保密。
三、凡属尚未公开发表或不准公开谈论、涉及到党和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不许向外国人泄露。国家和省的经济、文化发展情况,要以报刊公布的统计资料为依据,不得泄露内部资料。
四、在陪同外宾参观、游览、赴宴,或同其洽谈合作事宜时,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和记有秘密内容的笔记本等。接待外宾方案中没有安排去的地方,不许带外宾参观。
五、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教育的同时,还要认真地进行保密教育。在出访期间,应保持高度警惕,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秘密事项。
六、对于我院列入国家、省或学院科研计划项目,外宾索要的资料,不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提供。
七、以学院和单位的名义,发往国外的涉及合作交流事宜的信件,一律送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同意后公函发出。
八、各单位利用长途电话,同国外联系合作交流工作时都要事先准备好通话文稿,经国际交流处审核同意后,再通话。
九、有外国专家和留学生的单位,要特别注意保管好内部文件、资料。当有外国人在场时,不得谈论有保密内容的事情。
十、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同港澳、台人士的交往。